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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商标法非常注重商标的实际使用,采用“使用在先”原则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。虽然美国也设置了商标注册制度,但是商标权本身仍然来源于商标的实际使用,注册仅是通过行政途径对业已形成的商标权办理法定的确权手续。
美国商标局规定,自注册之日起第5年至第6年期间,在美国注册商标的卖家们需要提交第一份使用声明,来证明自己这五年期间在持续使用该注册商标。
示例图:

一、商品类:已经使用
1、图片要求:

提供印有 LOGO 的产品实拍图(提供保护小项的 5 分之 2;每款提供 2-3 张):

2、销售链接要求:

销售平台:亚马逊、eBay,速卖通,国际阿里巴巴...通用平台皆可。

3、提供链接 PDF 文档:

1) 配送地选择美国任意地方;

4、成交记录:

提供成交记录截图要求:最少提供一款产品的成交记录,截图时要截到链接,标题、产品主图、价格必须与提供的链接一致,收货地也需是美国地址。(链接必须与提供的销售链接一致,价格一致)

5、其他:

1) 以上是一套最基本的资料,若有更多证明尽量都提供(如有 LOGO 的发票、说明书、广告宣传、海关备案等证明)。


二、意向申请

递交后 6 个月提供使用证明,要求与在先使用提交一致。


三、服务类
线下:

1、 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,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、服务场所招牌、店堂装饰、工作人员服饰、招贴、菜单、价目表、奖券、办公文具、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。

线上:

关于服务类的使用证明,35 类基本都是提供网站和线下相关资料,比如自建站,曾经线上或线下打过的广告(实体广告或网页广告),报刊刊登过的广告,展会的资料,印发的小册子, 在美国上线的卖家自建的 APP 也可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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